采用购买法的理由
(1)在绝大多数合并业务中,一个企业以支付现金、资产等方式获得了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,也就发生了购买行为,所以应按购买法处理。
(2)企业合并是合并业务双方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行为,这一交易的基础是被并企业各种资产和
负债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,故应按公允价值和实际支付的代价记录。
(3)以股票为代价取得被并企业,只是改变了所支付代价的性质,不能成为改变会计方法的理由,
因为发出股票也是合并的一种代价,而且是以公允价值衡量的。
(4)购买法报告合并业务的经济实质,因而坚持按传统会计原则处理购入资产。
(5)权益结合法(见“权益结合法”)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。
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运用,各国不尽相同,也不明确。
(6)权益结合法下,企业可通过在年末实施企业合并,以迅速增加利润,为管理部门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手段。
(7)购买法下的利润较低,对物价变动下现行成本的上升已作了足额补偿,
权益结合法下的编高利润,会导致企业过度分配,不利于企业固本培源。
购买法下的信息披露 实施合并的企业应在合并当期的财务报表注释中披露如下信息:
(1)被并企业的名称及简介;
(2)企业合并的的会计方法,即购买法;
(3)被并企业经营成果纳入实施合并企业损益表的期间;
(4)合并被并企业的成本,若以发行股份为合并代价,要说明已发行或可能发行股份的份数以及每股公允价值;
(5)或有事项的性质及会计处理;
(6)企业合并时所出现的商誉、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;
(7)合并后企业本期和前期备考经营成果,即假定合并发生在止期的期初,上期和本期会产生怎样的经营成果。